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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的新自由 |
行政命令 依據憲法與美國國家法律賦予總統的職權﹐及為改善美國心理健康服務提供系統對患有嚴重心理疾病的個人與有嚴重情緒困擾的孩童﹐本行政命令頒佈如下: 第一條:建置。 總統的新自由心理健康委員會即日起成立(下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委員。 (一)本委員會應由下列成員組成: (I) 不超過15個由總統任命的成員﹐成員須由下列人士組成﹐醫療提供者﹐付費者﹐行政人員﹐心理健康服務的消費者﹐以及消費者的家屬﹐以及 (II) 不超過7名法定成員﹐其中4名須由健康及人員服務部部長委任﹐其他3位須個別由勞工部長﹐教育部長﹐及退伍軍人部長委任。 (二) 總統須從這15位由總統任命的委員當中任命一位擔任主席。 第三條:宗旨.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對美國的心理健康服務提供體系進行一全面性的研究﹐其內容包括公私立醫療院所﹐並依研究所得向總統提報改善此醫療體系的實際方法﹐本委員會的目標了解如何改善患有嚴重心理疾病的成人年以及有嚴重情緒困擾的孩童﹐其生活﹐工作﹐學習並參與社區的能力﹐並將此結果提為建議.為達成此以目標﹐本委員會至少應當: (一)對目前公私立醫療院所的醫療品質與效率進行評估﹐並對聯邦﹐州﹐及各地政府參與對患有嚴重心理疾病的成人年以及有嚴重情緒困擾的孩童的醫療服務情況進行了解﹐以發現所有未見完善之處與服務障礙. (二)尋找有實際效用又創新並可在各種情況當中廣泛使用的心理治療方法﹐服務﹐與技術. (三)研擬可行的政策選項﹐這些選項必須能夠由各公私立醫療院所﹐聯邦﹐州﹐及各地政府執行﹐使其得以整合有效的醫療與服務﹐改善各醫療院所之間的協調﹐並促進患有嚴重心理疾病的成人年以及有嚴重情緒困擾的孩童與社區的融合. 第四條:原則.在執行其使命時﹐本委員會須依循以下的原則: (一)本委員會應專注於在心理健康護理上所預期獲得的結果﹐亦即個人最大能力的發揮﹐自我照理﹐人際關係﹐及提升社區參與能力. (二)本委員會應當專注於社區層級的醫療模式﹐這些醫療模式必須有效協調各公私立心理與人員醫療院所及心理健康治療與提供服務的付費者之間的互動. (三)本委員會應當專注於制定能夠最有效運用現有資源的政策﹐這些政策必須能夠提升成本效率﹐並減少非必要且煩瑣的法令障礙. (四)本委員會應當考慮心理健康研究所得應當如何有效影響服務提供系統;並且 (第五款)本委員會應當尊重聯邦精神﹐並確保其建議案能夠促進創新﹐彈性﹐及各級政府的層層負責關係﹐並尊重各州與各印第安部落之憲法角色. 第五條:執行:(一)依法本委員會的資金與行政支援由健康及人員服務部提供. (二)在資金許可及符合法定政府臨時聘故人員規定(5 U.S.C. 5701-5707)的情況下﹐本委員會內美國民間人士在執行與本委員會公務相關活動的開銷得申請公差補助﹐包括每日出差津貼.本委員會當中屬政府官員或聘雇人員除本身公務薪資之外不得接受額外補償. (三)本委員會的行政人員執行長須由總統委任﹐在法律許可範圍之下﹐本委員會的辦公室場所﹐分析支援﹐及額外的行政支援應由行政部門各部會與機關支援. (四)在修訂後的聯邦顧問委員會法案(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 Act)適用於本委員會的情況下﹐任何總統在該法案的授權之下所行使的職權﹐(除該法案第六款之外)都需由健康及人員服務部來執行﹐並須依循服務總署署長(Administrator of General Services)頒佈之指導原則執行. 第六條:回報.本委員會應當以下列方式向總統回報: (一)中期報告:在本行政命令頒佈後6個月內﹐本委員會須提出一項中期報告﹐內容包括心理健康體系內所有未見完善之處與服務障礙﹐並提供若干以社區為基礎的醫療模式﹐其協調各醫療服務的成功案例及其預估成效. (二)總結報告:依照本法令第三條關於本委員會的使命說明﹐總結報告須包含本委員會的建議案﹐總結報告提出日期須由主席與總統協調決定. 第一條:終結:除非在一年期限之前由總統提出延期﹐否則本委員會在本行政命令頒佈後一年終止﹐ 喬治﹐布希 白宮 20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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